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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更旺与张学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更旺,张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78号申请人赵更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学红,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赵更旺与被执行人张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绛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