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台运珍、赵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运珍,赵福林,台大荣,赵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15号申请人:台运珍,女,1973年9月1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赵福林,男,1968年7月1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台大荣,女,1971年9月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赵福萍,女,1963年1月1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台运珍与被执行人赵福林、台大荣、赵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福林、台大荣、赵福萍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