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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海龙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20行初89号起诉人蒋海龙,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起诉人蒋海龙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上海市奉贤区计划委员会,要求:1、判令2001年12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沪奉计097号批复是违法的,不按照2002年7月2日颁发的沪房地奉拆许字(2002)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日期规定,提早施工,行政违法。动拆迁扣押起诉人房屋价格和房屋平方,断水断电两年多未依法行政管理造成起诉人妻子生病死亡,确认颁发沪奉计097号批文违法,赔偿损失人民币20亿元;2、判令撤销2002年7月2日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中第五项;3、判令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4、判令解除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5、判令解除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一项诉讼请求在2016年2月已经提起过诉讼,被本院(2016)沪0120行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海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丁韦林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