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文海军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海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海军,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同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海军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文海军受他人邀约,帮助徐某(已判决)向被害人覃某索要债务。2016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文海军与徐某(已判决)等人来到覃某房屋,徐某进入覃某房间后,文海军等人随后持钢管进入房间,用胶带捆绑覃某的双手强行索要债务。至当日17时许,文海军等人通过转账、到自动取款机上取现的方式,从覃某的银行卡上获取6.4万元,并迫使覃某写20万元的欠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海军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文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海军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海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柘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