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素霞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素霞,北京思台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彭素霞,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北京思台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坟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憬。彭素霞与北京思台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5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台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