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张宏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张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盛丰路38号第2幢二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35010577-7。法定代表人:吕祖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文,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洲,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宏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宏洲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宏洲于2017年5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梁五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炳浩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