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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同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82号被保全人杨同坤,1,59岁,1957-12-2100:00:00.0出生,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家祥诉被申请人杨同坤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家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同坤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家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同坤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