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家兵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兵,��,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兵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家兵驾驶车牌号为×××的摩托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加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家兵使用的驾驶证(上有其本人照片)、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均系伪造。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家兵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家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兵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家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兵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丁青青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