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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5655李兵兵与伦洪钢、李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伦洪钢,李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55号原告:李兵兵,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伦洪钢,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李会,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李兵兵与被告伦洪钢、李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判。原告李兵兵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缴公告费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兵兵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