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5655李兵兵与伦洪钢、李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伦洪钢,李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55号原告:李兵兵,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伦洪钢,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李会,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李兵兵与被告伦洪钢、李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判。原告李兵兵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催缴公告费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兵兵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