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文雄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文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2号罪犯曹文雄,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楼刑一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曹文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91.6分。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十分;2015年9月10日内务卫生差,扣考核分一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文雄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文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21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