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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大成与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成,王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532号原告:李大成,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永强,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李大成与被告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大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成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大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