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吕迪斐、吕国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吕迪斐,吕国新,李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隋艳坤。委托代理人张玮栋、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迪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吕国新,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留珍,女,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12209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吕迪斐、吕国新、李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计873682.0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如有执行线索提供,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0民初12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