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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陈晓芳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芳,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262号申请人:陈晓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申请人陈晓芳与被申请人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晓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房屋等等值财产。申请人陈晓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平安保险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果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平安保险愿意在24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名下8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