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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潘尚敲诈勒索罪一案再审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3刑申8号潘尚:你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6)湘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你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你没有敲诈勒索,奚作永给你的钱和废铁是橡胶厂搬家期间你及家人帮奚作永看管财物和装卸的劳务费;二、东山派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2005年9月7日的询问笔录、2005年9月22日的询问笔录,你没有签字按指纹,是派出所民警伪造的。在庭审时,你要求做笔迹和指纹鉴定,但法院和检察院置你的正当要求于不顾,没有认真复查证据材料,以致错误定罪。综上,请求法院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判决根据你犯罪后主动退赔赃款且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你适用缓刑,已酌情从轻处罚。你在申诉中提出公安机关有两份询问笔录系伪造,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请求应予以驳回。望你接到通知书后,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