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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10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92年4月0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