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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慧明与杨贺俊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明,杨贺俊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57号原告王慧明,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杨贺俊彪,男,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明诉被告贺俊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且有红土湾村长提供的证明一份,证明此人搬迁外地,不知去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慧明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