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茂华与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华,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3号申请执行人:郑茂华,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郑和凯。本院在执行郑茂华与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茂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泰臣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