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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凤杰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09号张凤杰,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杨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360334****刘杰,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黄上梁子村**组,联系电话1503131****张凤杰申请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2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凤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2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