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985号原告:李某1,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李某2,女,192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某3,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李某4,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诉被告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1、李某2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