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19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燊与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燊,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9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燊,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任圣楠,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圣恩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燊与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委托淮北市天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紫薇园开发的第×幢第×号商品房一套;第×幢第×号商品房一套;第×幢第×号商品房一套;第×幢第×、×号商品房两套;(合同备案号:×、×、×、×、×)。2017年5月4日,买受人陈敬伟以204779元的起拍价竞得第×幢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紫薇园开发的第×幢第×室商品房一套(合同备案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敬伟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敬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敬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