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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建军、苏友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建军,苏友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9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松,男,1978年1月9日生,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职工,住大城县。被告田建军,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苏友来,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建军、苏友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