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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熊国喜与被告西安盛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喜,西安盛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408号原告:熊国喜,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盛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小区4单元13层3号房。法定代表人:马俊威。原告熊国喜与被告西安盛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熊国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国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熊国喜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世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