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柳增华、刘的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增华,刘的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7号申请执行人柳增华,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刘的松,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柳增华申请刘的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的松应支付申请人柳增华案款34700.0元,承担执行费42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4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的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