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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郝景东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3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景东,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景东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郝景东在亚朵酒店前台,手持长条木板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王某交出钱财,王某跑出前台呼救,郝景东见状遂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1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金兴宾馆前台,手持长条木板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闫某某,抢劫宾馆营业款现金人民币4800元。3、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尚客优连锁宾馆前台,手持锹把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冯某某,抢劫宾馆营业款人民币1009元。综上,被告人郝景东共实施抢劫三起,抢劫现金共计人民币5809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二、盗窃犯罪事实1、2015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铁福旅店前台,趁服务员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前台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2、2015年11月24日2时24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百合假日宾馆吧台内,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前台抽屉内宾馆营业款现金人民币900元。3、2016年2月13日2时26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西苑宾馆前台,趁保安员耿,某睡觉之际,盗走吧台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1426元。4、2016年3月末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四季快捷酒店前台,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1300元。5、2016年3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丰驿宾馆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5347元。6、2016年4月1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龙达阳光酒店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6343元。7、2016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学府宾馆前台,趁更夫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40元。8、2016年5月末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龙城商务宾馆前台,趁保安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3500元。9、2016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龙达阳光酒店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290元。10、2016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哈尔滨市印象假日宾馆前台,趁服务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人民币1000元。综上,被告人郝景东共实施盗窃十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0646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侦查,郝景东于2016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景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郝景东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郝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1、2016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郝景东在亚朵酒店前台,手持长条木板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王某欲行抢劫。王某跑出前台求救,郝景东见状后逃离现场。2、2016年11月1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金兴宾馆前台,手持长条木板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闫某某,抢走宾馆营业款4800元。3、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郝景东在尚客优连锁宾馆前台,手持锹把威胁宾馆前台值班员冯某某,抢走宾馆营业款1009元。综上,被告人郝景东共实施抢劫三起,抢劫现金共计人民币5809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1月16日,闫某某报警称,当日4时30分许,其在金舆宾馆收银台值班期间,被一名男子手持木板威胁抢走营业款4800元左右。2016年11月24日,冯某某报警称,当日3时23分,其在尚客优连锁宾馆吧台工作时被一手持棒子的男子威胁抢走现金1009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将郝景东抓获。证据二、辨认笔录:闫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郝景东就是在2016年11月16日在金舆宾馆前台抢劫的人。王某辨认出郝景东就是在2016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在亚朵酒店意欲抢劫的人。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害人郝景东无前科劣迹。证据四、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她是亚朵酒店的收银员。2016年11月16日凌晨3点刚过一点,她在亚朵酒店前台值班,一个男的进来了,走到前台没说话像聊微信出去了。3时23分左右,那个男的又进来了,这次手拿着一个长条木板,对她说是她给拿还是其自己拿。她很害怕就跑到后面叫人去了,那个男的就跑了。那个男的身高175厘米左右,中等身材,大概有二十五岁到三十岁左右,有一圈胡子,当时穿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证据五、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有一名男子来到她工作的尚客优连锁宾馆吧台问她有没有三人间,要她开一间。她向男子要身份证,男子说没有就转身走出宾馆。过了十多分钟,那名男子又回来,右手拿着一根棒子,左手向她伸出来,跟她说把钱拿出来。她非常害怕就把吧台里的现金1009元拿出来给了那名男子。男子左手接过钱说怎么这么少,她说晚上就两间房有人住。那名男子就走了。然后她把李海艳叫醒了,她们把宾馆门锁上了。男子拿的棒子大约四五十公分长,材质她没看清楚。那男子二十七八岁,一米七五左右,体型较瘦,短发,穿灰色上衣,灰色裤子。证据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4日凌晨是冯某某在尚客优宾馆吧台内值班。她和冯某某是同事,当时她在宾馆111房间内睡觉。3时23分,冯某某把她敲醒说刚才被一个男的抢了,她从房间里出来看到一个男的再往宾馆外面走。冯某某说就是那人抢的,她很害怕就拿出锁头把宾馆的门锁上了。今天早上她们就报警了。她就看到那个男子的背影,穿一件灰色外套,别的没看清楚。证据七、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她在哈尔滨市金舆宾馆负责前台收银工作。2016年11月16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她正在宾馆收银台睡觉,就听见有敲击的声音,她醒了之后就发现收银台侧面站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块长条的木板在敲击收银台台面,见她醒了就拿着木板指着她让她把钱拿出来。那男子瞪着眼说了两三遍,她说没钥匙拿不出来,那男子就走进收银台里面,让她赶紧找钥匙拿钱,边说还边比划着木板子。她一害怕就拿钥匙把抽屉打开了,把钱拿出来给了这名男子,是当天营业款,大概4800元左右。这名男子那前后就跑了,她缓了一会就告诉值班经理了,然后就报警了。抢劫男子30岁左右,中长发,小眼睛,身高175厘米左右,肤色较黑,中等身材,穿深色上衣,浅色运动裤,使用的木板有50厘米长,10厘米宽,5厘米厚。证据八、被告人郝景东的供述: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点多,他在红军街看到一个挺大的宾馆就进去了。他看到前台有个小姑娘就出去了。在旁边有个工地,他捡了个木板条,随后又回到那个宾馆,进去以后他对前台的小姑娘说把钱拿出来。那个小姑娘就从身后的门喊人,他害怕就跑了,这次没抢成。出了那个酒店以后,他拎着木板条继续逛,他不认识路,不知道走到哪里,走了大概20分钟,在一个坡路边看见一个宾馆。他就进去了,他用木板条敲前台对那个小姑娘说把钱拿出来。小姑娘挺害怕,就从吧台拿了一沓钱给他。他拿了钱就跑了,大概有4800元左右。大约一周后,也是一天凌晨,走到哪他忘了。他在路边看见一把破锹,他踹断了拿着锹把,看到一家小旅店就进去了。一个女孩在前台,他对女孩说把钱拿出来。那个女孩说没有多少钱,然后拿给他一些钱。他拿了钱就跑了,大概有几百元。钱都让他花了。二、盗窃犯罪事实1、2015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铁福旅店前台,趁服务员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其放在前台下钱包内的现金200元。2、2015年11月24日2时24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百合假日宾馆吧台内,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前台抽屉内宾馆营业款现金900元。3、2016年2月13日2时26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西苑宾馆前台,趁保安员耿某睡觉之际,盗走吧台内宾馆营业款现金1426元。4、2016年3月末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四季快捷酒店前台,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1300元。5、2016年3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丰驿宾馆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5347元。6、2016年4月1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郝景东在龙达阳光酒店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6343元。7、2016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学府宾馆前台,趁更夫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340元。8、2016年5月末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龙城商务宾馆前台,趁保安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3500元。9、2016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郝景东在龙达阳光酒店前台,趁收银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290元。10、2016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郝景东在印象假日宾馆前台,趁服务员睡觉之际,盗走吧台抽屉内营业款现金1000元。综上,被告人郝景东共实施盗窃十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20646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经侦查,郝景东于2016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2016年3月23日,于某某报警称,当日6时许其发现位于丰驿宾馆前台钱盒丢失,经调取录像发现在凌晨3时40分许被一名男子盗走,盒内有现金5347元。2016年4月17日,商莹莹报警称,其工作的龙达阳光商务酒店于2016年4月17日3时左右存放营业款的前台抽屉被盗,内有现金6000元。证据二、监控录像截图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辨认出被告人郝景东就是2015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在百合假日宾馆前台盗窃的人。证据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6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在向她询问宾馆是否被抢劫或盗窃过时,她回答被人盗窃过。她是百合假日宾馆前台收银员。2015年11月24日8时,她到宾馆接班,前班收银员告诉她夜里前台进人了,抽屉里的营业款被偷了。她们调取了录像,发现当天凌晨2时24分左右,一名男子进入宾馆,当时收银员在前台睡着了,保安在休息处的沙发上睡着了。那个男的在保安旁边站一会就进入前台,在桌子下层找到钥匙打开装钱的抽屉,拿了营业款就离开了,营业款一共900元。那个男的大概二十多岁,中等身材。录像已经没有了,她们能够提供当时监控录像的截图。证据四、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她是龙达阳光酒店前台收银员。2016年4月16日,她是夜班,大概是23时左右睡觉的。第二天早上6点,她起来发现放钱的抽屉开着,营业款不见了。她联系经理看监控录像,发现是凌晨2点50分左右,从酒店外面进来了一名男子,从前台翻过来直接进入她睡觉的房间找到了抽屉的钥匙,之后打开抽屉把钱拿走了。她们被盗走6343元,是当天的营业款和备用金。这名男子30多岁,长发。证据五、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她是龙达阳光酒店前台收银员。2016年6月13日晚上她在前台值班,后半夜没有客人她就进入休息室休息去了,大厅有保安。次日早上5点30分左右,她起来发现前台的抽屉开了,里面290元钱不见了。她们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凌晨2点6分左右,一名男子进入前台,用什么撬开装钱的抽屉把里面的钱拿走了。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2016年4月17日她们酒店被盗在监控录像上看也是这个男的偷的。证据六、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她是铁福旅店前台接待及服务员。2015年9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她在前台值班,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她的包在地上放着。当时调取录像发现在凌晨2点多,有一个男子进入旅店把她的包从床底柜中拿出来,在外面翻完后把包放回旅店地上就走了。她被偷了200元和一些化妆品。由于时间过长,现在录像已经没有了。那个男的20多岁,身高在175厘米左右,体型中等。有余钱不多她就没有报警。证据七、被害人耿某的陈述:他是西苑宾馆保安。2016年2月13日他值班,2点46分的时候,有一个人进到西苑宾馆大厅,当时他在宾馆大厅沙发上睡觉。这人看了一圈后跳进吧台一顿翻,之后将吧台内现金和票据拿走,走时把票据仍在被告门前了。当时有录像记录下来了盗窃的过程,由于时间太长现在没有了。那个男子20多岁,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因为损失不多,他们没有报警。证据八、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她是四季快捷酒店前台负责人。2016年3月的一天酒店被盗了,当天她起来发现前台比较乱,仔细一看放钱的抽屉被人给拽开了,钱被拿走了。案发现场有录像记录下来了盗窃过程。当天凌晨3点多,一个男子进入酒店,更夫正在睡觉,男子进入吧台用她们打苹果的刀把装钱的抽屉撬开,把里面的钱拿走了,有1300元左右。那个男子20多岁左右,身高在175厘米左右,体态中等。由于时间太长,录像现在已经没有了。因为损失不多,所以没报警。证据九、被害人于某某的证言:她是丰驿宾馆前台收银员。2016年3月22日,她在前台上班,工作一天一宿。第二天6时,她醒后有客人入住,她打开放钱的抽屉,发现抽屉内放钱的盒子不见了。她就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凌晨3时40分许,有一名男子进入宾馆大厅内跳过前台的平台,把抽屉里的钱盒子拿走了,里面有5347元。当时抽屉上锁了,但钥匙就插在上面。那名男子大约30岁左右,身高170多厘米,中等身材。证据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她在学府宾馆前台工作。2016年5月份的一天她们宾馆被盗过,第二天早上交接班时发现钱少了,她们就调录像。录像中记录当天凌晨3点多一个男子进入宾馆,当时更夫在大厅睡着了。这名男子直接进入前台,在前台各处翻,最后把前台早餐钱和卖食品的钱给拿走了,现金340元,走时又把一盒黄鹤楼香烟、一盒奥利奥饼干和一盒妙芙给拿走了。录像中盗窃的男子年龄在20岁左右,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中等。由于时间太长了,录像没有了。她们因为损失不多,就没有报警。证据十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她在龙城商务宾馆负责人。2016年5月末一天,她们宾馆被盗了,损失现金3500元左右。当时是因为有顾客退房发现钱被盗,当时有录像。是当天凌晨2点多,一个男子进入她们宾馆,在吧台里面一顿翻和找钥匙,但没有找到钥匙,这个男子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就把锁钱的的抽屉给打开了把钱拿走了。录像中盗窃的男子有20多岁,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因为损失不多,就没有报警,由于时间过长,录像现在已经没有了。证据十二、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他是印象假日宾馆负责人。2016年9月份一天凌晨2点左右,他们宾馆被盗了,损失现金1000元左右。案发现场有录像,录下了盗窃过程。当天凌晨2点多的时候,一个男子进入宾馆,进入吧台一顿翻,这时里面睡觉的服务员听见有动静就喊了一声谁,这个男子顺手拿了钱和票据就跑了。男子年龄在20多岁左右,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中等。因为损失不多,所以就没有报警。录像因为时间过长,现在已经没有了。证据十三、被告人郝景东的供述:2015年深秋的一天凌晨,他溜达到南岗区火车站附近一个旅店前台内,趁一个服务员和一个小孩睡觉之际,他从床底下的柜子里拿出一个包,盗走200元左右,后将包放到旅店的地上后离开。2015年初冬的一天凌晨,他溜达到百合假日宾馆,趁收银员、保安员睡觉,偷拿钥匙打开前台桌子抽屉盗窃人民币900元左右。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他溜达到西苑宾馆,趁保安睡觉之际将吧台放着的钥匙拿来打开抽屉将抽屉中1000余元盗走后逃跑。2016年3月份一天凌晨3时许,他溜达到四季快捷酒店,趁更夫睡觉弄开宾馆前台抽屉盗窃1000余元。2016年3月末一天凌晨,他溜达到丰驿宾馆,趁收银员睡觉用锁上没拔下来的钥匙打开前台抽屉盗窃营业款5000余元。2016年4月中旬一天凌晨,他溜达到龙达阳光酒店,趁收银员和保安员睡觉时偷拿钥匙将前台桌子抽屉打开盗窃营业款6000多元。2016年5月一天凌晨3时许,他溜达到学府宾馆,趁更夫睡着进入前台翻找桌子抽屉,盗窃营业款300多元,一盒黄鹤楼香烟、一盒奥利奥饼干和一盒妙芙。2016年5月末一天2时许,他溜达到龙城商务宾馆,趁保安员睡觉用放在吧台上的钥匙打开宾馆前台抽屉盗窃营业款3500元左右。2016年6月一天凌晨,他溜达到龙达阳光酒店,趁收银员、保安员睡觉撬开前台桌子抽屉盗窃营业款200余元。2016年9月一天夜里2时许,他溜达到印象假日宾馆,趁服务员睡着,翻找宾馆前台桌子抽屉盗窃营业款1000元左右。钱都让他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景东使用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郝景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犯罪,郝景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七起、第八起、第十起盗窃犯罪,系郝景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其他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景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郝景东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455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后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