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丽,王海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陈丽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4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成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雯,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陈丽,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军、陈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47.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3.68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3423.68元。审判员  王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振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