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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丙怀、王先锋等与刘国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怀,王先锋,王桂萍,王桂珍,刘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55号原告:王丙怀,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先锋,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桂萍,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桂珍,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昌,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路550号2158室。负责人:孙建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丙怀、王先锋、王桂萍、王桂珍与被告刘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国昌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张恩祥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