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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汉利与被执行人周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汉利,周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崔汉利,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演池乡。被执行人:周喜发,男,汉族,铜川市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崔汉利与被执行人周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汉利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喜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汉利借款60000元及利息12400元,并承担受理费1062.5元,执行费1002元,以上合计74464.5元。周喜发已履行了9000元,申请执行人崔汉利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76号案件总标的74464.5元中9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