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佺与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佺,尚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71号原告:李佺,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尚卓,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佺诉被告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