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永芳诉顾家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芳,顾家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646号原告:潘永芳,女,汉族。被告:顾家玮,男,汉族。原告潘永芳与被告顾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潘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永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永芳负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