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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永芳诉顾家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芳,顾家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646号原告:潘永芳,女,汉族。被告:顾家玮,男,汉族。原告潘永芳与被告顾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潘永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永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永芳负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