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献彪与胡前进、郭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彪,胡前进,郭林红,胡彭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069号原告:刘献彪,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前进,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郭林红,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滑县老店镇曹固村人,现住鹤壁市。被告:胡彭龙,男,约30岁,汉族,滑县留固镇人,现住安阳市。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石聚,职务:董事长。原告刘献彪与被告胡前进、郭林红、胡彭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刘献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献彪。审 判 长 张兴政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