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有文与陈茂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文,陈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07号原告:李有文,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立,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有文与被告陈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