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平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平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93号5-9楼。负责人:伍高琴,行长。被执行人:平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西街40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年,镇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平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平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刘妮敏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