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027号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4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廖杰。委托代理人:邱银江、黄爱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4楼815-830室。法定代表人:荀振英。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银江、黄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8168.3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以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为限)。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工程承包方,于2011年11月4日与被告签订《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广州市流花展馆餐饮区的管道燃气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造价900000元。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又分别于2012年3月7日签订《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2年8月8日签订《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对部分工程进行改造增加,双方确认涉案建设工程共计总造价为1119889.72元。2013年1月完成工程备案交付使用,于2013年3月6日和5月7日正式向被告移交全部工程使用。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588168.30元。在此期间,被告物业存在变更使用人、管理人的情况,原告为此专门发函给被告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但双方仍未能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2011年11月4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了《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国际服装展贸中心装修改造工程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工程地址为广州市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承包范围为本工程F101三档共安装3只G10燃气表;F502档、F503C档、F503D档共安装3只G16燃气表;F202档、F503A、F503B档共安装3只G25燃气表;F404餐饮区预留D219燃气管道。计划总用气量为2000Nm3/天,安装500Nm3/h(2+0)型号调压柜,并从展馆内东马路接驳中压燃气管道,主管主要在场馆天面敷设,支管沿外墙安装到指定位置等;本工程(含税)固定合同总价款为900000元,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自2011年11月1日开工至2012年1月31日止;工程竣工、验收点火后,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270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本合同约定工程50%起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即180000元;在本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领取通气点火证明之日起计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5%即405000元;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2012年3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范围为东贵宾厅管道燃气工程范围;工程固定总价款(含税)为78772.50元,工期为22个日历天,乙方在2012年3月7日开工,至2012年3月28日前完工;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固定总价款30%即23631.75元的预付款;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5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固定总价款20%即15754.50元的进度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领取通气点火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5%即35447.63元;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无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等。2012年8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工程范围为招商中心管道燃气工程范围;工程固定总价款(含税总包干价)为141117.22元,工期为30个日历天,乙方在2012年8月10日开工,至2012年9月10日完工;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固定总价款30%即42335.17元;乙方施工进度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5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补充协议固定总价款的20%即28223.44元的进度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通气点火证明之日起计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5%即63502.75元;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保修终结手续办妥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无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等。庭审中,原告表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付了531721.42元;工程是于2013年1月完工,于2013年3月6日及2013年5月7日分两次移交。原告为了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移交,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5月21日的两份《移交清单》,2012年12月6日《中压/低压管网接驳申请表(自理工程)》、2013年5月7日的三份《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表》等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餐饮区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涉案的工程并已移交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故本院认定工程已经竣工,其移交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8168.30元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总价款的5%即55994.48元是待质保期过后才支付的,即应于2015年5月21日支付。故对于违约金,其中拖欠532173.82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3年5月21日起计,拖欠55994.48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88168.30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其中532173.82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3年5月21日起计,55994.48元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均计算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2元,由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