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刑初11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好食尚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佳华、邢拴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到9月,古交市滨河南路好食尚餐饮服务部(私家小厨)经营人被告人赵某拖欠边某某等十四名员工工资90244元,十四名员工投诉于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尽快要回拖欠的工资。2016年10月14日,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下达古人社监令字[2016]第1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之前将拖欠员工工资付清。但赵某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16年11月14日,赵某家属将所欠员工工资逐一足额发放。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到9月,古交市滨河南路好食尚餐饮服务部(私家小厨)经营人被告人赵某拖欠边某某等十四名员工工资90244元,十四名员工投诉于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尽快要回拖欠的工资。2016年10月14日,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下达古人社监令字[2016]第1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之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但赵某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赵某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逃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的2016年11月14日,赵某家属将所欠员工工资逐一足额发放,十四名员工对赵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边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闫某某、郝某某、康某某、鲍某某、孟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朱某某、井某某、肖某的证言,涉案员工工资表、租房合同、营业执照,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材料和关于古交市滨河南路好食尚餐饮服务部(私家小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古交市滨河南路好食尚餐饮服务部(私家小厨)经营人被告人赵某拖欠边某某等十四名员工2016年7月到9月工资90244元。十四名员工投诉于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尽快要回拖欠的工资。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古人社监令字[2016]第1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4日,古交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下达古人社监令字[2016]第1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赵某于2016年10月17日之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但赵某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赵某在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逃逸。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1日,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山西省经贸学校院内将赵某抓获。4、工资发放表和谅解书,证实2016年11月14日,赵某家属将所欠员工工资逐一足额发放,十四名员工对赵某表示谅解。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所在社区认为,被告人赵某平时遵纪守法,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影响,适合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