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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泽君与宝力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泽君,宝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何泽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宝力杰,男,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申请执行人何泽君申请执行宝力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宝力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力杰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宝力杰向本院提出(2016)内252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未生效的执行异议,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宝力杰的执行异议符合异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南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