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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木泉与被执行人杨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木泉,杨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木泉,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天星,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王木泉与杨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木泉以其与被执行人杨天星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8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