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杜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被执行人杜某,女夏某申请执行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子夏某甲由被告夏某抚养,原告杜某自愿给付夏某甲抚养费20000元。(定于2016年2月18日给付10000元,下余1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现被执行人杜某确定期限未履行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余下10000元的义务,权利人夏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杜某于2017年5月15日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已全部领取了标的款10000元(有领条载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某已全部履行了本次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杜某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