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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显君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和禾烘焙器具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君,哈尔滨市道外区和禾烘焙器具商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488号原告:王显君,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希悦,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东梅,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和禾烘焙器具商店(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34号1层。经营者:钱玥。原告王显君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和禾烘焙器具商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显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显君以“其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和禾烘焙器具商店属于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显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王显君已预交1160元,按王显君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王显君1135元),由王显君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轶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