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王军利、王祖兴、毋海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王军利,王祖兴,毋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义沟村海华路28号。负责人李玉群,行长。被执行人王军利,男,198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祖兴,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毋海芹,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利、王祖兴、毋海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7)博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王军利、王祖兴、毋海芹在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按照(2017)博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