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磊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刑更9号罪犯李磊,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中专文化,汉族,现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租住利辛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皖162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李磊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皖16刑终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罪犯李磊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2017年5月17日利辛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本院对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经查,罪犯李磊于2016年5月22日在阜阳百佳妇产医院生育一女婴,其哺乳期于2017年5月21日界满。李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但所判刑期未满,也没有发现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磊收监执行(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羁押一日或暂予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暂予监外执行的2个月19天,剩余刑期为3年3个月11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