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祝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祝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09号。负责人:郝鹏丽,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海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诉被告祝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86元减半收取27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诗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