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某翔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84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吴某翔,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博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翔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翔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案发后,被害人高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吴某翔在现场帮高某处理伤情。 本院意见 被告人吴某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翔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吴某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塑料凳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