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庆与四川品界中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四川品界中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15号原告:肖庆,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冬,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品界中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正街1号1栋2层26号。法定代表人:史立新。原告肖庆与被告四川品界中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四川品界中喜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 垚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