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占强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强,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占强,男。被执行人王文忠,男。本院执行的张占强与王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110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文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占强支付欠款5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79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忠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文忠至今未清偿债务。【执行款合计60440元(含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7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文忠自愿于2017年5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占强偿还3万元,下欠款项以工资抵债(每月偿还4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张占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