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广喜、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喜,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喜。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喜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应付给张广喜314,945.8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6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