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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成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恒成橡胶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3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成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青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黑07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成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于 海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