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与漳州市芗城东霞文具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漳州市芗城东霞文具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008号原告: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9535786。负责人李金德,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东霞文具店,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57号大通大厦一楼邻街店面北起105号店面。(实际经营者:杨东霞,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57号大通大厦一楼邻街店面北起105号店面,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601302026.)原告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与被告漳州市芗城东霞文具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鉴于进一步举证之需,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州财贸学校负担。审判员 肖基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