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诗香、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诗香,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卢诗香,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200037336。法定代表人郑祥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诗香与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908号经营场所内的沙发、茶几、空调等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拍卖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