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宝峰与内蒙古麒麟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峰,内蒙古麒麟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执行人:内蒙古麒麟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学清,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麒麟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