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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双飞、曹甜、刘峰、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峰,刘双飞,曹甜,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敏。被执行人刘峰,男,生于1978年8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双飞,男,生于1986年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曹甜,女,生于1986年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琳,女,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双飞、曹甜、刘峰、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刘双飞、曹���、刘峰、张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4月27日,月利率均按8.4‰计算;自2016年4月28日至款付清之日,以逾期月利率均按10.92‰计算),案件受理费9320元,执行费7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琳、刘峰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新建南路62号1-601号(房产证号00944**)房产。因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变现,需条件具备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